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94號
TNDV,105,補,994,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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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翁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惠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80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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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