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翁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惠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80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