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78號
TNDV,105,補,978,201701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李宗典
      李肅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米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