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李宗典
李肅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米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