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淑韻即陳又溱即陳云歆即陳宥薰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四、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37元 ,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 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 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 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 漏未記載,並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保單影本等﹞供核。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五、請提出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及每月扶養未成
年子女張程瑜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六、請說明債務人離婚後前配偶是否有支出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若無,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
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 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 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 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