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76號
TNDV,105,家訴,76,2017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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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冠融
      王則欣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怡之
法定代理人 葛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惟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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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