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原 告 王淑英
被 告 王淑妙
王榮民
王榮聰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3關於「善化郵局定期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安定郵局定期存款」。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將被安定郵局定期存款 誤載為善化郵局定期存款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