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哮
非訟代理人 賴勝男
相 對 人 賴正士即賴要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賴要安即賴枝能以其所有如①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 ②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及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70,000元②2,0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75年5月2日起至105 年5月2日②84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賴要安即賴枝能於93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1,3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4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賴要安即賴枝能自100年7月14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97,500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除相對人外,賴要安 即賴枝能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 被繼承人賴要安即賴枝能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 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賴要安即賴枝能之遺產,依前開說明, 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 契約書、借據、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1年度司促字 第5868號)、本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等各1件、土地登
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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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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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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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52 │旱│1382.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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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52-1│林│936.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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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 官田區 │ 鎮南段 │969 │建│130.91 │全部 │
│003 ├───┴────┴────┴──┴─┴────┴────┤
│ │重測前:二鎮段354-5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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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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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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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臺南市官田區│臺南市官│2層樓房 │37│49│13│10│平│加強│8.│平│全部 │
│ │8 │二鎮村二鎮11│田區鎮南│加強磚造│.5│.6│.8│0.│方│磚造│13│方│ │
│ │ │1之44號 │段969地 │ │1 │2 │6 │99│公│ │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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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二鎮段79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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