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巫依芳
相 對 人 顏嘉佐
債 務 人 蘇玉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蘇玉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6年10月21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蘇玉敏於①96年10月13日②102年6月18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新臺幣27,000,000元②美金4,200,000元,借款期限 至①116年10月13日②105年8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蘇玉敏自105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新臺幣16,196,015元②美金1,235,18 7.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5年2月5日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款約定書、本票、牌告匯率、郵局存證信函 用紙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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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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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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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平區 │ 金城段 │5-36│建│187.6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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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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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透│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光│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遮│ │ │
│ │號│ │ │ │ │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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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5層樓房 │10│90│92│93│89│46│平│鋼筋│45│17│平│全部 │
│ │30│育平七街60巷│平區金城│鋼筋混凝│0.│.7│.4│.0│.9│6.│方│混凝│.7│.6│方│ │
│ │ │96號 │段5-36地│土構造 │05│4 │5 │8 │0 │22│公│土構│1 │1 │公│ │
│ │ │ │號 │ │ │ │ │ │ │ │尺│造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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