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37號
債 權 人 許乃中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張阿同之繼
承人、褚乾順之繼承人、李槑之繼承人、郭良悲之繼承人、藍容
之繼承人、林輝之繼承人、許永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阿同之繼承人、褚乾順之繼承人 、李槑之繼承人、郭良悲之繼承人、藍容之繼承人、林輝 之繼承人、許永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