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賴偉誠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八角八茶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之依據,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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