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柯士宏訴訟代理人 柯佳寓訴訟代理人 柯海瑞被 告 谷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張金霞訴訟代理人 洪宜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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