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美英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