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90號
TNDV,104,訴,1190,2017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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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美英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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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