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3號
TNDM,106,附民,13,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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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華濟永安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莊宇文
被   告 楊廣澤
      陳志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易字第一○四二號竊盜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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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