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豐榮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鍾豐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豐榮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鍾豐榮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2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232 號裁定上 訴駁回而告確定;復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3 年度竹簡字第89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不能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 聲字第2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受刑人因 上開案件於民國104 年4 月6 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 日期為106 年11月2 日,並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6 日以法 授矯字第10601503301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 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