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1號
TNDM,106,聲,41,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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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哲羽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哲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郭哲羽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 字第1050187449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 為108年6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 字第1050187449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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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