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文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
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文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文村前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假釋出獄者於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 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 5年4月21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106年1月 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6290號函),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6 年6月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