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5號
TNDM,106,聲,115,201701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財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財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財富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 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 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