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92號
TNDM,106,簡,92,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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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6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偉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任意行竊釣具行之冰桶,所為實無可取,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且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鉅,被告事後自覺有愧,前 往釣具行欲支付該冰桶價款,為被害人立即通知警方到場查 獲,被害人表示願給被告機會而不予追究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 之冰桶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庸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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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