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18號
TNDM,106,交簡附民,18,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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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黃怡茵
附民被告  李家偉
附民被告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貿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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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