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偉因不滿告訴人吳信華之子吳俊凱 不處理債務問題,竟基於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㈠於105年3月20日上午10時許,前往告訴人位於臺南 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1樓,手持油漆桶,將告訴 人上址住處大門玻璃砸破而損壞之,復朝告訴人上址住處潑 灑油漆及醬油,致告訴人置於上址住處內之布匹及大門之美 觀功能受到破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㈡於同日晚上11時許 ,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手持油漆桶,將告訴人上址住處大 門玻璃砸破而損壞之,復朝告訴人上址住處之大門潑灑油漆 及醬油,致告訴人置於上址住處內之布匹、大門、停放於騎 樓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輕型機車之美觀功能受到破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㈢於 105年4月4日晚上10時15分許,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手持 機油瓶,投擲告訴人上址住處1樓及2樓,復朝告訴人上址住 處投擲垃圾1包及拋灑冥紙,致告訴人置於上址住處2樓之花 盆掉落而損壞之,並致其上址住處大門、置於2樓陽台之冷 氣之美觀功能與效用受到破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 告前揭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信華對被告張家偉提起毀棄損壞之告訴,檢 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6年1月17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6 頁),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