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冠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1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冠宇係日有進通運有限公司送貨司機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4時20 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臺南市○○區○道 ○號由南往北方向中線車道行駛,迨駛至該路段286.1公里 處時,本應注意超越前車時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且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超車,不慎擦撞同向右前方外側 車道由告訴人黃嘉田駕駛之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告訴 人黃嘉田所駕駛前揭車輛因此翻覆,致其受有頸部拉傷、右 肩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嘉田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 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及告訴 人黃嘉田於本院經調解成立,告訴人黃嘉田業已具狀撤回告 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9至2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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