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9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儒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王世昌
陳貴鵬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陳者翰律師
被 告 李東憲
翁金幸
吳素端
上二被告之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4年度偵字第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各該罪嫌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林宜儒明知王世昌為翁金幸之配偶,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 與具有通姦犯意之王世昌,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23時20分 前某時,在林宜儒承租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 10的套房內,發生性行為1次。
二、翁金幸因懷疑王世昌與林宜儒有染,委託曾具刑事警察身分 並曾任職於國華徵信社之陳貴鵬調查。陳貴鵬查悉林宜儒居 住於上址,而王世昌於103年10月 13日正與林宜儒同處一室 ,陳貴鵬因而通知翁金幸並請託其友人李東憲及張靜軒與其 一同前往上址抓姦。同日陳貴鵬、李東憲、張靜軒、翁金幸 及翁金幸友人吳素端一同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花之 鄉大樓,抵達後,花之鄉大樓聘僱之萬安保全人員蔡明樹見 陳貴鵬等人到來,又非該棟大樓住戶,遂詢問陳貴鵬等人要 找什麼人,陳貴鵬竟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自其長褲 後方口袋,取出內裝有類似刑警證件(紅色長條型、中間圖 樣為鴿子、兩旁為黃色稻穗並載有刑警 2字)之皮夾提示予 蔡明樹,並稱要抓姦,要求蔡明樹不要隨便動手,致令蔡明 樹誤以為陳貴鵬為刑警,正在偵辦妨害家庭刑事案件,而未 阻攔陳貴鵬等人。陳貴鵬指示張靜軒留在管理室前,除監視 蔡明樹防止其通報林宜儒及王世昌等人外,並等待轄區員警
到來。陳貴鵬、李東憲、翁金幸及吳素端搭乘電梯上樓至林 宜儒承租處後,陳貴鵬換穿先鋒保全之制服並指示李東憲手 持攝影機蒐證,其則趨前敲門,向人在套房內之林宜儒及王 世昌誆稱王世昌車輛遭擦撞,肇事者在原地,是否要下樓查 看等語。林宜儒及王世昌聽聞後,即由林宜儒將套房外門開 啟,欲步出查看。陳貴鵬藉機將外門拉開,吳素端則基於強 制之犯意,將正步出門外之林宜儒手臂拉住,並向林宜儒稱 :「妳給我進去」等語。陳貴鵬及翁金幸隨即分別基於侵入 住居之犯意,衝入套房內,翁金幸站立在套房浴室前,陳貴 鵬則將套房浴室內牙刷及垃圾桶內衛生紙以藍色垃圾袋打包 攜出,林宜儒為阻止陳貴鵬將打包之物品攜出,因而與陳貴 鵬發生拉扯,然陳貴鵬仍將打包之物品攜出,放置於門外走 廊,並將保全制服換下放置於走道窗臺上(經警以遺留於犯 罪現場之物予以扣押),換回原穿著之襯衫。王世昌見狀知 悉係翁金幸帶人來抓姦,又見吳素端與林宜儒在門外拉扯, 為免事態混亂擴大,遂向陳貴鵬等人稱:「你不用抓,你再 抓會有事情」等語。翁金幸則大聲質問王世昌:「為何要放 任她(指林宜儒)欺負這個家庭,你算什麼父親」等語。吳 素端亦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趁隙進入上開套房內,站立在 翁金幸身後。王世昌因不耐翁金幸質問,抽取皮帶欲予恫嚇 ,然為陳貴鵬及林宜儒制止,此時李東憲亦基於侵入住居之 犯意,手持攝影機進入套房內持續攝影。王世昌遂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套房內有特定多數人在場見聞之狀態下 ,向陳貴鵬辱稱:「幹你娘」等語。翁金幸因心生憤恨,竟 出手毆打正站立在林宜儒身後之王世昌,然為林宜儒從中制 止並壓制,惟翁金幸仍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拉扯林宜儒, 造成林宜儒受有頸之挫傷、頭皮磨損或擦傷、肩、兩側上臂 磨損或擦傷及左手指瘀傷等傷害。陳貴鵬、李東憲、吳素端 及王世昌見狀連忙趨前將兩人拉開。適轄區員警抵達制止雙 方衝突並查閱雙方證件,此時李東憲仍未退出套房門外,續 承上侵入住居之犯意,手持攝影機持續攝影。林宜儒步出門 外,欲取回先前陳貴鵬打包攜出之物品,為李東憲及吳素端 阻止,吳素端並承上強制之犯意,與林宜儒發生拉扯,妨害 林宜儒取回其所有物之權利行使,經警見狀阻止,始由林宜 儒任意提出棉被1件、被單1件、枕頭套2個、牙刷2支及衛生 紙2張予警扣押。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林宜儒、陳貴鵬及翁金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各該被告 涉犯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林宜儒、被告王世昌、被告陳貴鵬、 被告李東憲、被告翁金幸、被告吳素端分別涉犯如附表所示 各該罪嫌,依刑法第245條、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314 條等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各該告訴人於審理中均已具狀 撤回對於各該被告之各該罪嫌告訴,詳見附表所示,依照前 開規定,本件附表所示之各該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陳貴鵬涉嫌之刑法第158條之僭 行公務員職權罪嫌、被告吳素端涉嫌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 強制罪嫌,由本院另予審結,附予說明。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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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告訴人 │被告涉犯之罪嫌暨撤回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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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儒 │翁金幸 │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翁金幸於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林宜儒之相姦告│
│ │ │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 │
│ │ │)。 │
├────┼────┼──────────────────────────┤
│王世昌 │翁金幸 │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翁金幸於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王世昌之通姦告│
│ │ │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 │
│ │ │)。 │
│ ├────┼──────────────────────────┤
│ │陳貴鵬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陳貴鵬於審理中已撤回對於被告王世昌之公然侮辱告│
│ │ │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 │
│ │ │)。 │
├────┼────┼──────────────────────────┤
│陳貴鵬 │林宜儒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林宜儒於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陳貴鵬之侵入住│
│ │ │居告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
│ │ │43頁)。 │
│ │ │(被告陳貴鵬涉嫌之刑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嫌由 │
│ │ │本院另予審結) │
├────┼────┼──────────────────────────┤
│李東憲 │林宜儒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林宜儒於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李東憲之侵入住│
│ │ │居告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
│ │ │43頁)。 │
├────┼────┼──────────────────────────┤
│翁金幸 │林宜儒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林宜儒於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翁金幸之傷害告│
│ │ │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 │
│ │ │)。 │
│ ├────┼──────────────────────────┤
│ │林宜儒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林宜儒於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翁金幸之侵入住│
│ │ │居告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
│ │ │42頁)。 │
├────┼────┼──────────────────────────┤
│吳素端 │林宜儒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
│ │ │註: │
│ │ │告訴人林宜儒於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翁金幸之侵入住│
│ │ │居告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
│ │ │44頁)。 │
│ │ │(被告吳素端涉嫌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由本院另│
│ │ │予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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