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蔡明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間水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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