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9號
TPDA,106,簡,9,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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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蔡明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間水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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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