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任士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
,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41 號行政訴訟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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