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0號
TPDV,106,除,80,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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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連玫菱(即連性德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連祥淵
      連焌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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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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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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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12795-7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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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