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宇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榆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屆滿,迄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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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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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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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辰松營造工程│臺灣中小│105年9月10日│145,050元 │AF8933801 │
│ │有限公司 高│企業銀行│ │ │ │
│ │金松 │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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