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號
TPDV,106,除,7,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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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戴陳月花
代 理 人 戴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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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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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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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36158-5│零股│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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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47494-2│零股│1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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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78288-1│零股│1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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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SX008017-1│零股│1 │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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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