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5號
TPDV,106,除,65,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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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彭春芳
訴訟代理人 徐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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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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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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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誠建設開發股│0081-NX-0000532-1 │1 │968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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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