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8號
TPDV,106,除,48,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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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香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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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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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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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喫尚飲餐廳│合作金庫│105年6月30日│17,080元 │ZQ9887791 │
│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 │ │
│ │ │仁愛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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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英屬維京群│中國信託│105年6月20日│2,426元 │BO8553563 │
│ │島商李肇勳│商業銀行│ │ │ │
│ │國際室內設│城東分行│ │ │ │
│ │計顧問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台│ │ │ │ │
│ │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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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