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3號
TPDV,106,除,33,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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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施宗衛
代 理 人 施淳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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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柏瑞證券投│柏瑞巨人基金│21-D1-01-005856-1 │1 │2000 │
│ │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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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