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號
TPDV,106,除,14,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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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聖之
代 理 人 李培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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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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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28112-9│1 │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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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