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4號
TPDV,106,訴,464,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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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王心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銘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特定訴之聲明、亦未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 特定訴之聲明,並依所特定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 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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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