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30號
TPDV,106,訴,430,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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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被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564萬 6311元本息,而被告設址在臺南市歸仁區,為原告起訴狀所載 ,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未見兩造有以 文書約定合意管轄,則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之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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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