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鄭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公告現值
及原告因分割共有物後所得利益核定為22,812,98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2,816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09,81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