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3號
TPDV,106,訴,263,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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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鄭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公告現值
及原告因分割共有物後所得利益核定為22,812,98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2,816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09,81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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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