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併契約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4號
TPDV,106,訴,104,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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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黃玉炎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述德等間請求確認合併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是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 (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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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