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宏振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現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23237號執行中,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 無誤。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雖主張:另行具狀提起執行異 議之訴云云,惟未敘明案號,經查本院並無其與相對人間訴 訟事件繫屬,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足憑。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不合,其聲請停止執行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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