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林卓義
即 被 告
林卓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4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5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零貳佰壹拾
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