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郭琦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盧清陽、盧清榮破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 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 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 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補足,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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