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賴承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名契約書訂立之日期與相關證明。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淑美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
宣告之人陳賴榮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