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7號
TPDV,106,監宣,7,20170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賴承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名契約書訂立之日期與相關證明。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淑美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
  宣告之人陳賴榮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