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則蒼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廖慧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人瑋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三、請說明自103 年1 月起迄今之所有收入項目及數額為何(含 每月非固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 )?請提出聲請人於103 年1 月起至今所任職各該公司之薪 資條或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於公司薪資外尚有其 他收入,並提出該收入來源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雇主給 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項目 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 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退休?領取之退休金額?如聲請更生,每 月固定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 明每月領取所有補助之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六、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10月22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 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 約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
九、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水電瓦斯費、手機費、保險費之油 費發票、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 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費用繳費收據。十、聲請人目前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情形。
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