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秋玲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調解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 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3 年12月起至105 年9 月止分別任職於三盛製衣廠股份有限 公司、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介強製衣股份有限公司,薪 資收入共新臺幣(下同)516,481 元,請就105 年度之薪資 收入218,072 元部分提出匯款單、轉帳存摺內頁或切結書等 件到院為佐。另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其他任何 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 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年內每 月必要支出為伙食費9,000元、電話費900元、勞健費2,642
元,是請提供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六、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2 人,每 月支出扶養費23,000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如學費、 安親費用單據)。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