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8年度,4464號
TPHM,88,上訴,4464,2001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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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六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
五三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0一、二0
0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一三二號、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三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八四、九三六八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五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九六、二四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六十九年間,因恐嚇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罰金五百元, 於六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完畢,又於七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羈押折抵刑期期滿,猶不知悔改 。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台北市○○路二0六號四樓四0九室設立宏大工程行 ,自任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為圖向稅捐稽徵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並製 造營業事實之假象,藉以開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基於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 意,明知無進貨之事實,自八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先 行取得亦成行、慶山有限公司、湶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泰旺行、建成裝潢行、 志羽商行、偉美行、漢強企業社、安姓有限公司、施順利有限公司、潘國企業有 限公司(各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開 立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如附表一所示業務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一百十 六張,銷售額新台幣(下同)七千七百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三元作為進項憑證, 而其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自八十二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二年七月間某日止,連 續虛開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如附表二所示業務登載不實統一發票之對 外會計憑證一百四十張,銷售額七千八百十萬三千二百零五元,交予坤韋工程行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盛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今鴻工程有限公司、喬 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合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滿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磊 其實業有限公司、合豐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玉潔開發建設事業有限公司、興安 工程有限公司、佳卡企業有限公司(各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 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稅額,幫助上開十二家公司行號逃 漏營業稅三百九十萬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並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千九百五 十二萬五千八百零一元。並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統 一發票明細表上,且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將所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金額列為銷售額,檢附先行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為進項成本後,先後持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申報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 正確性。又於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頂讓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七三號七樓七 八一室金寶商行,自任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同前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同一概括犯 意,明知無進貨之事實,自八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先行取得源發企業社武勝行、正加有限公司開立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 額如附表三所示業務登載不實統一發票三十二張,銷售額三千六百五十八萬六千 六百零九元作為進項憑證;其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自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八 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連續虛開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如附表四所示 不實統一發票之對外會計憑證七十三張,銷售額五千四百六十五萬九千一百五十 元,交予裴希商行、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委會、中華噪音 防治有限公司、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靖瑋營造有限 公司、榮泰工程有限公司、學毅禮贈品行、台北景觀、信原工程有限公司、全揚 企業有限公司、超斧企業有限公司、拓展營造有限公司、潘國企業有限公司、翔 昇工程有限公司(各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 處理)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稅額,幫助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二百七十三萬 二千九百五十五元及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千三百六十六萬四千七百八十八 元。並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上,且 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將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列為銷售額, 檢附先前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為進項成本後,先後持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大同分處申報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又其於八十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街一四三巷七一弄二七號設立仟華工程行 ,自任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基於同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同一概括犯意,明知無進貨之 事實,自八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先行取得泰旺行、志 羽商行、建成裝潢行、廣笙興業行、博政實業有限公司、湶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翔鶴貿易有限公司、靖益行、順好食品商行、鑫航企業有限公司、漢強企業社 (各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如附表五所示業務登載不實統一發票七十五張,銷售 額五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九百四十元作為進項憑證;其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自八 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二年十月間某日止,連續虛開日期、發票號碼、銷售 額、稅額如附表六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對外會計憑證一百張,銷售額五千三百六 十萬四千四百三十元,交予明俐企業有限公司鈞宏興有限公司、日碩實業有限 公司、聯順昌有限公司磊其實業有限公司、金獎工程行、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翔昇工程有限公司、金紀立有限公司(各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稅 捐稽徵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稅額,幫助上開九家公司 行號逃漏營業稅二百六十八萬零二百七十九元,及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千 三百四十萬一千一百零八元,並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上,且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將所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金額列為銷售額,檢附先前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為進項成本後,先



後持向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申報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 稅之正確性。又其於八十二年五月三日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四九巷二三 號設立長錦工程有限公司,自任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基於同前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同一 概括犯意,明知無進貨之事實,自八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止,先行取得志羽商行、湶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偉美行、漢強企業社(各該商 號、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開立日期、發票號 碼、銷售額、稅額如附表七所示業務登載不實統一發票二十六張,銷售額一千六 百十一萬零九百五十元,作為進項憑證。其亦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自八十二年 五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止,連續虛開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 稅額如附表八所示業務登載不實統一發票之對外會計憑證五十張,銷售額一千八 百零九萬四千三百十五元,交予磊其實業有限公司、合豐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合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玉潔開發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各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涉 嫌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稅額,幫助上開 四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九十萬四千七百十八元,並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四百五 十一萬三千五百七十八元。並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統一發票明細表上,且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將所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金額列為銷售額,檢附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二十六張虛列為進項成本後, 並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持向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申報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 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北縣稅 捐稽徵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惟於本院 調查時否認有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犯行,辯稱:朋友陳敏雄帶我北上找工作 ,在中和一地方接聽電話,月薪一萬五千元,沒幾個月就回屏東,不知當負責人 之事,也沒有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等語。經查被告於原審審理之初,坦承曾被帶 至稅捐稽徵處辦理事情並簽名等情,並供稱宏大工程行、仟華工程行、長錦工程 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欄甲○○印文、金寶商行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人欄甲○○印文為真正,係其所有印章所蓋用 ,金寶商行長錦工程有限公司所用之印章係其原來就有的,而宏大工程行、仟 華工程行所用之印章係自稱「許清(金)源」者幫他刻的,仟華工程行、長錦工 程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甲○○簽名為其所簽,金寶商行 頂讓切結書上承讓人甲○○印文為其所有印章蓋用等情。上開「甲○○」簽名筆 跡,其運筆走勢、字體形式與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之筆錄簽名之筆跡相同, 堪認係出自其親筆所書,而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本人應親自到場辦理,此為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承辦人員林佩芳、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承辦人員鄭雅云於原審到庭證述 明確,被告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對於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之事,不得諉稱不知 。況金寶商行登記營業項目為健康食品經銷買賣、禮品贈品批發買賣,其開立統 一發票品名卻為砂石、水泥、木材、鋼筋、模板等建材,營業項目不符,顯難認 有銷售各該貨品之事實。且宏大工程行金寶商行、仟華工程行、長錦工程有限 公司取得或開立統一發票之對象,其公司行號,進項、銷項異常,均為稅捐稽徵 機關「克蘭聯合專案」查緝之對象,復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三份 (見八十三年偵度字第五七五三號第十一頁反面、原審B卷第五十七、六十七頁 、八十三年度偵字二○○四號第九頁、八十三年度偵字一三五九二號第六頁反面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一份(見八十三年度偵字一三五九二號第 七、八、九頁)、切結書一份(見八十三年度偵字一三五九二號第十一頁)、異 常查核清單八份、統一發票二百九十一張、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七份、統 一發票明細表二份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確有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事證明確。又據證人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人李明娟 於原審八十八年八月四日證稱:「每二月之單月十五日申報,進項不要附(統一 發票),銷項要附。取得的統一發票第二聯扣抵聯在報稅時要給稅捐處。銷項部 分只列明細表,沒有統一發票」等語(見原審C卷該次訊問筆錄),則被告所負 責之上開公司商號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顯已行使其所取得之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統一發票甚明。被告否認犯罪及其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八十四年五月二 十一日生效施行,將該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正為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其法定刑 高度刑相同,低度刑中之罰金部分已由一萬元(銀元)提高為新台幣十五萬元, 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有 利於被告之舊法即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查統一發票除係被告基於 業務上所掌管之文書外,又屬商業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之給與商業本身以 外之人之對外憑證(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十三號刑事判決);又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即不應再論 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十一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虛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販售 與其他納稅義務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上,且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將所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列為銷售額,將所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檢附虛 列為進項成本後,持以向稅捐稽徵處申報行使,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 助逃漏稅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部分,公訴 意旨就宏大工程行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四十七張部分,已記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僅漏引法條,其餘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起訴書雖未記載,



惟此部分與被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 併予審究)。被告虛開統一發票其中宏大工程行開立統一發票超過四十七張外之 九十三張部分及金寶商行、仟華工程行長錦工程有限公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事實,起訴書雖未記載,惟該 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 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於被告為金寶商行、仟華工程行長錦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處罰負責人部分,屬代罰性質,無 連續犯、牽連犯之適用,則非起訴效力所及,此部分移送併辦,無從併予審理。 又查被告於原審供稱不認識王棟樑,僅與一許清(金)源者接洽等語;王棟樑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時亦堅決否認認識被告,又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王棟 樑係共犯,不能證明王棟樑係共犯,公訴人認王棟樑與被告係共犯關係,尚嫌無 據,均附予敘明。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其先後各有多次之犯行,時間緊接,各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就公訴人起訴「甲○○在 台北市○○路二0六號四樓四0九室設立宏大工程行,並自任負責人,明知該工 程行無進、銷貨之事實,竟仍於八十二年三月起至七月間,以虛設行號之亦成行 、慶山有限公司、泰旺行、建成裝潢行、安姓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四十七張 ,金額八千五百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三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四百二十五萬七千 四百五十四元,以之逃漏營業稅」,認被告犯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 捐罪嫌部分。變更起訴法條改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應處同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之徒刑,論以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惟宏大工程行既屬虛設行號,該商號虛報進項稅額及虛開統一發票,因無實際 之進、銷交易行為,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尚未涉及逃漏營業稅(詳如後理由四所 述),此部分論以被告罪刑,已有未洽。(二)、被告所負責之上開公司商號於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已行使其所取得之其他公司行號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統一發 票,且其取得其他公司行號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為製造有進項及營業 事實之假象,而其目的在領取空白統一發票後開立予其他公司行號,與其後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漏稅部分顯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原判 決就此部分認係獨立之罪,併合處罰,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 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前科(有 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在卷可稽)、被告取得虛設行號統一發票扣抵進項之情形 、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其所為破壞稅制,影響國家稅收,擾 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非輕,及被告否認犯罪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在台北市○○路二0六號四樓四0九室設立宏大工程 行,並自任負責人,明知該工程行無進、銷貨之事實,竟仍於八十二年三月起至



七月間,以虛設行號之亦成行、慶山有限公司、泰旺行、建成裝潢行、安姓有限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四十七張,金額八千五百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三元,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四百二十五萬七千四百五十四元,以之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犯有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嫌。惟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之事實, 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 其本身無逃漏營業稅之情形。經本院函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明,宏大工程行逃 漏營業稅之情形,據復:有關本轄「宏大工程行」負責人甲○○涉嫌虛設行號, 因違反刑法及稅捐稽徵法前經移送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上開商號虛報進項 稅額及虛開統一發票,因無實際之進、銷交易行為,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尚未 涉及逃漏營業稅,有該處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稽核甲字第八九一○一一○ 八○○號函附卷可稽。宏大工程行並無逃漏營業稅之情形,又營業稅之納稅義務 人係商號即宏大工程行,並非負責人即被告,公訴人認被告係納稅義務人,始認 被告犯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嫌,顯難認被告犯有此部分犯罪,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被告已論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五、移送併辦應予退還部分: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一三號(即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三六八號)併辦意旨:李茂勝為臺北市○ ○○路○段六七號六樓一旌有限公司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 ,基於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該公司無進貨事實, 於八十二年六月至八月取得益帥裝潢行、靖益行、康宏貿易企業社開立統一 發票五五張,銷售額四億九千二百三十四萬一千三百六十元,並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二千四百六十一萬七千零六十八元,以之逃漏營業稅,又明知無銷貨 事實,竟於八十二年六月至八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七四張予北強專案查核對 象皓源實業有限公司及穎帝有限公司,銷售額四億五千八百八十一萬元,幫 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二千二百九十四萬零五百元,被告為股東,亦涉有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罪嫌。被告於原審堅決否認違反稅捐稽徵法 、刑法、商業會計法犯行,辯稱:朋友陳敏雄帶我北上找工作,受僱在中和 市聽電話,月薪一萬五千元,不知當股東之事,沒有取得或開立統一發票等 語。經查一旌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茂勝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 時供稱:「(張林淑貞甲○○與你公司何關係)沒有關係。」「(為何甲 ○○、張林淑貞登記為公司股東?)可能業務經理登記的。」「你公司怎麼 會取得這三家行號的統一發票五五張?)可能業務經理去買的。」「(發票 誰在管理?)業務經理。」等語,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稱「(一 旌有限公司有無在實際經營?)我只是人頭,有無經營我不知道,我知道發 票是游先生開的。」等語(見原審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九號被告甲○○違反 商業會計法等案卷B卷二三頁正面),足見被告僅為股東,非實際經營者, 與發票之取得、開立無關,尚難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 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併辦意旨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未經檢察



官起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九六號(即原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三號)併辦意旨略以:張林淑貞為 臺北市○○○路○段六七號六樓一廊有限公司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之納稅 義務人,基於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該公司無進貨 事實,於八十二年六月至八月取得益帥裝潢行、唐宏貿易企業社開立統一發 票四二張,銷售額三億八千零六十七萬零三百六十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 千八百十九萬九千二百十八元,以之逃漏營業稅,又明知無銷貨事實,竟於 八十二年六月至八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五七張予北強專案查核對象皓源實業 有限公司及丞軍有限公司,銷售額三億八千八百零四萬元,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一千九百四十萬二千元,被告為股東,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商業會計法第六十 六條第一款之罪嫌。被告於原審堅決否認違反稅捐稽徵法、刑法、商業會計 法犯行,辯稱:朋友陳敏雄帶我北上找工作,受僱在中和市聽電話,月薪一 萬五千元,不認識張林淑貞,不知當股東之事,沒有取得或開立統一發票等 語。經查李茂勝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你公司 同一地址是否有張林淑貞主持的一廊公司)我沒理過她,聽我業務經理說他 們要開分公司,我辦公室有隔間。」等語,一廊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林淑貞於 原審審理中供稱不認識被告等語,一廊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與一旌有限公司營 業所相同,被告尚非實際經營者,且被告僅為股東,亦無實際經營權,與發 票之取得開立無關,尚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論科,被 告之辯解堪以採信。此外,又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併辦意旨之 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理, 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五號併辦意旨略以:趙春 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一年七月起,以每個人頭二十 至二十五萬元之代價,指使知情之潘國芳設立潘國企業有限公司周陽生設立陽 生商行張宏鈞設立斐希商行、鈞宏興有限公司歐陽昌設立陽昌商行傅學毅 設立學毅禮贈品行,潘金寶設立金寶商行(於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轉讓被告), 宋子麟設立子麟商行,由其等自任負責人,向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城中分行等多 家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帳戶申請支票,於取得支票後交予趙春禧,再由趙春禧將支 票販售予綽號「紅點」之男子,其等退票達一千八百三十八張,金額達一百零四 億二千四百六十二萬八千八百九十元,另趙春禧又指使潘國芳傅學毅潘金寶李春喜宋子麟歐陽昌及被告等人向萬泰商業銀行等多家銀行申請信用卡, 再交予趙春禧持向信用卡特約商店以刷卡偽購商品方式,由特約商店先扣利息, 直接支付趙春禧現金,再由特約商店向聯合信用卡中心謊報刷卡金額,被告涉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查本件被告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 條第一款之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移送併辦,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起訴 效力所及,無從併予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一三二號併辦意旨略以:被 告於八十三年一月至四月間,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三七號五樓之二虛設 行號焱鑫實業有限公司,販賣統一發票予偉伯力、燁豐、翔昇、巧興等虛設公司 行號,並虛報進項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嫌。被告於原審堅決否認違反稅捐稽徵 法、刑法犯行,辯稱:朋友陳敏雄帶我北上找工作,受僱在中和聽電話,月薪一 萬五千元,沒有租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三七號五樓之二房屋,亦未開立焱 鑫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等語。經查焱鑫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二三七號五樓之二,於八十二年八月九日設立登記,董事為林德旺,股東吳 洽益、許秀梅黃廣松林鶴聯,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變更登記,董事王 燕隆,股東許秀梅林鶴聯莊廣遠徐國華,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份附於 原審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一四號被告王燕隆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卷內,被 告並非焱鑫實業有限公司董事或股東,而證人吳洽益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未見 過被告,證人即房東溫元祥於原審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一四號案審理中證 稱:「我租的是租給甲○○。」「我是投票通知單來時我才曉得,他用我的房子 登記戶籍,甲○○我也沒有見過,實際上租的是許金能及另一個叫張秀源的。」 等語,是出面承租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三七號五樓之二焱鑫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所之人,並非被告,被告係被稱許金能、張秀源者冒名承租上開房屋,顯然 被告與焱鑫實業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更遑論開立該公司統一發票,尚難以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相繩,被告之辯解, 堪以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併辦意旨之犯行,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未經起訴,無從併予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條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執行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 號│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 售 人│買 受 人│銷 售 額│稅 額│
├───┼────┼─────┼────┼────┼─────┼────┤
│ 一 │82.03.05│RP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275,759│ 13,788│
│ │ │ │ │行 │ │ │
├───┼────┼─────┼────┼────┼─────┼────┤
│ 二 │82.03.10│RP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350,913│ 17,546│
│ │ │ │ │行 │ │ │
├───┼────┼─────┼────┼────┼─────┼────┤
│ 三 │82.03.15│RP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434,876│ 21,744│
│ │ │ │ │行 │ │ │
├───┼────┼─────┼────┼────┼─────┼────┤
│ 四 │82.03.18│RP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715,140│ 35,757│
│ │ │ │ │行 │ │ │
├───┼────┼─────┼────┼────┼─────┼────┤
│ 五 │82.03.20│RP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445,052│ 22,253│
│ │ │ │ │行 │ │ │
├───┼────┼─────┼────┼────┼─────┼────┤
│ 六 │82.04.03│RV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352,080│ 17,604│
│ │ │ │ │行 │ │ │
├───┼────┼─────┼────┼────┼─────┼────┤




│ 七 │82.04.07│RV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550,940│ 27,547│
│ │ │ │ │行 │ │ │
├───┼────┼─────┼────┼────┼─────┼────┤
│ 八 │82.04.12│RV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736,760│ 36,868│
│ │ │ │ │行 │ │ │
├───┼────┼─────┼────┼────┼─────┼────┤
│ 九 │82.04.16│RV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849,230│ 42,462│
│ │ │ │ │行 │ │ │
├───┼────┼─────┼────┼────┼─────┼────┤
│ 十 │82.04.22│RV00000000│亦成行 │宏大工程│ 757,950│ 37,898│
│ │ │ │ │行 │ │ │
├───┼────┼─────┼────┼────┼─────┼────┤
│ 十一 │82.03.05│RP00000000│慶山有限│宏大工程│ 360,000│ 18,000│
│ │ │ │公司 │行 │ │ │
├───┼────┼─────┼────┼────┼─────┼────┤
│ 十二 │82.03.10│RP00000000│慶山有限│宏大工程│ 539,520│ 26,976│
│ │ │ │公司 │行 │ │ │
├───┼────┼─────┼────┼────┼─────┼────┤
│ 十三 │82.03.15│RP00000000│慶山有限│宏大工程│ 626,880│ 31,344│
│ │ │ │司 │行 │ │ │
├───┼────┼─────┼────┼────┼─────┼────┤
│ 十四 │82.03.20│RP00000000│慶山有限│宏大工程│ 449,280│ 22,464│
│ │ │ │司 │行 │ │ │
├───┼────┼─────┼────┼────┼─────┼────┤
│ 十五 │82.03.25│RP00000000│慶山有限│宏大工程│ 317,600│ 15,880│
│ │ │ │司 │行 │ │ │
├───┼────┼─────┼────┼────┼─────┼────┤
│ 十六 │82.06.06│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462,060│ 23,103│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十七 │82.06.15│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929,250│ 46,463│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十八 │82.06.18│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755,100│ 37,755│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十九 │82.06.21│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805,950│ 40,298│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十 │82.06.23│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551,250│ 27,563│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一 │82.06.24│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847,620│ 42,381│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二 │82.06.26│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753,200│ 37,660│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三 │82.06.27│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829,920│ 41,496│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四 │82.06.29│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920,080│ 46,004│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五 │82.06.30│SH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850,500│ 42,525│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六 │82.07.27│SP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648,725│ 32,436│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七 │82.07.28│SP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830,060│ 41,503│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二八 │82.07.30│SP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845,075│ 42,254│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公司 │ │ │ │
├───┼────┼─────┼────┼────┼─────┼────┤
│ 二九 │82.07.30│SP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734,350│ 36,718│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三十 │82.07.31│SP00000000│湶揚工程│宏大工程│ 918,840│ 45,942│
│ │ │ │科技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 三一 │82.03.28│RP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840,480│ 42,024│
│ │ │ │ │行 │ │ │
├───┼────┼─────┼────┼────┼─────┼────┤
│ 三二 │82.04.18│RV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923,100│ 46,155│
│ │ │ │ │行 │ │ │
├───┼────┼─────┼────┼────┼─────┼────┤
│ 三三 │82.04.23│RV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749,700│ 37,485│
│ │ │ │ │行 │ │ │
├───┼────┼─────┼────┼────┼─────┼────┤
│ 三四 │82.04.26│RV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833,850│ 41,693│
│ │ │ │ │行 │ │ │
├───┼────┼─────┼────┼────┼─────┼────┤
│ 三五 │82.04.30│RV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1,210,440│ 60,522│
│ │ │ │ │行 │ │ │
├───┼────┼─────┼────┼────┼─────┼────┤
│ 三六 │82.05.16│SB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442,960│ 22,148│
│ │ │ │ │行 │ │ │
├───┼────┼─────┼────┼────┼─────┼────┤
│ 三七 │82.05.18│SB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539,280│ 26,964│
│ │ │ │ │行 │ │ │
├───┼────┼─────┼────┼────┼─────┼────┤
│ 三八 │82.05.21│SB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781,200│ 39,060│
│ │ │ │ │行 │ │ │
├───┼────┼─────┼────┼────┼─────┼────┤
│ 三九 │82.05.23│SB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848,250│ 42,413│
│ │ │ │ │行 │ │ │
├───┼────┼─────┼────┼────┼─────┼────┤
│ 四0 │82.05.24│SB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918,450│ 45,923│
│ │ │ │ │行 │ │ │
├───┼────┼─────┼────┼────┼─────┼────┤
│ 四一 │82.05.25│SB00000000│泰旺行 │宏大工程│ 930,600│ 46,530│
│ │ │ │ │行 │ │ │
├───┼────┼─────┼────┼────┼─────┼────┤




│ 四二 │82.03.06│RP00000000│建成裝潢│宏大工程│ 119,510│ 5,976│
│ │ │ │行 │行 │ │ │
├───┼────┼─────┼────┼────┼─────┼────┤
│ 四三 │82.03.08│RP00000000│建成裝潢│宏大工程│ 450,585│ 22,529│
│ │ │ │行 │行 │ │ │
├───┼────┼─────┼────┼────┼─────┼────┤
│ 四四 │82.03.10│RP00000000│建成裝潢│宏大工程│ 350,350│ 17,518│
│ │ │ │行 │行 │ │ │
├───┼────┼─────┼────┼────┼─────┼────┤
│ 四五 │82.03.16│RP00000000│建成裝潢│宏大工程│ 466,180│ 23,309│
│ │ │ │行 │行 │ │ │
├───┼────┼─────┼────┼────┼─────┼────┤
│ 四六 │82.03.20│RP00000000│建成裝潢│宏大工程│ 564,850│ 28,243│
│ │ │ │行 │行 │ │ │
├───┼────┼─────┼────┼────┼─────┼────┤
│ 四七 │82.03.23│RP00000000│建成裝潢│宏大工程│ 747,890│ 37,395│
│ │ │ │行 │行 │ │ │
├───┼────┼─────┼────┼────┼─────┼────┤
│ 四八 │82.04.06│RV00000000│建成裝潢│宏大工程│ 192,500│ 9,625│
│ │ │ │行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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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鶴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焱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潘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宏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