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伯璋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董事長
非訟代理人 謝孟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增修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 登錄中心之董事長,因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捐 助章程業經該法人第5 屆第11次董事會於民國105年10月7日 決議修訂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 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捐助章程第10條、第12條、第17條如附件對照表「增修條文 」欄所示,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05 年12月2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8732號函、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第5 屆第 11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 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 章程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3條部分,乃條次有變動 ,條文內容則未改變,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 僅為法人已登記事項有所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
揆諸前揭說明,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無庸向法院聲 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 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