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6年度,2號
TPDV,106,司聲繼,2,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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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時毅
      王時雍
      王永琪
      王時鳴
共同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提出之與金葭生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經公證之委
   託書均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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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