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代 理 人 曾慧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
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
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