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4號
ULDV,90,重訴,34,2001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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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代 理 人 曾慧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
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
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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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