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38號
ULDV,90,訴,138,2001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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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丙○○○○○○○○○○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被   告  乙○○ 住屏
             居屏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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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