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丙○○○○○○○○○○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被 告 乙○○ 住屏
居屏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