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79號
TPBA,106,訴,479,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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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宗勳
訴訟代理人 賈國棟(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許虞哲(部長)
參 加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朝棟
參 加 人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順得
參 加 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大森
參 加 人 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清
參 加 人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煌
參 加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
詹芝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反傾銷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向被告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 、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 課徵反傾銷稅案,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公告進行調查,並於 同日函請經濟部進行本件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經濟部貿易調 查委員會(下稱貿調會)就本件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有 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復被告初步調查認定原告等涉案廠商有傾銷之事實,經前財 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6年5月10日業經廢止,另配合設置



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自106年5月12日生效)105年8月 4日第201次會議決議,以105年8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510173 75號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鍍鋅鋼品自105 年8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其中原告之臨時課徵稅率 為53.16%。嗣被告派員至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營業處所進行實 地查證工作後,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傾銷差率,並經前財政 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5年11月14日第203次會議決議,以105 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63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傾 銷最後認定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其中原 告之傾銷差率為25.66%,並於同日函請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 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及評估本件對國家整 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貿調會106年1月4日舉行聽證程序,同 年1月23日第86次委員會議決議,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 口特定鍍鋅鋼品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並於同 年1月26日將調查結果通知被告。前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 106年2月10日第205次會議決議,以同年月20日台財關字第 1061003664號公告中國大陸及韓國進口之鍍鋅鋼品核定課徵 反傾銷稅,稅率為前述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25.66%,並於同 日以台財關字第10610036641號函(下稱原處分)知原告,原 告不服系爭公告及原處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本件經審理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時,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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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