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財專字,90年度,1號
ULDM,90,財專,1,20010424,1

1/1頁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專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
右移送機關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聲請沒入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黑色包裝)拾萬陸仟包、DAVIDOFF牌洋菸(白色包裝)參萬伍仟伍佰包、MILDSEVEN牌洋菸拾參萬貳仟伍佰包均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於民國 九十年四月五日,在雲林縣麥寮鄉濁水溪南岸,查獲甲○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未貼 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黑色包裝)十萬六千包、DAVIDOF F牌洋菸(白色包裝)三萬五千五百包、MILDSEVEN牌洋菸十三萬二千 五百包,核其事實,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 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二、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