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0號
TPDV,106,司促,960,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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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一)緣債務人沈麗雪於民國89年9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3560-6867-3345-7107),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5年12月12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308,33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
     85,210元為自民國89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2
     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87,877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
     35,25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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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