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2號
TPDV,106,司促,932,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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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隆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齡興業有限公司楊志惇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百齡興業有限公司楊志惇發 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釋明對相對人請求原因事實,本院 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 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對相對人楊志惇個人請求給付之依 據,聲請人雖於106年1月20日僅陳報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 章程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 ,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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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齡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