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號
TPDV,106,司促,93,2017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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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元,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
  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其計算期間及
  計算方式,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
  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3號)
  緣債務人藍榮富於民國99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5年12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26,666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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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